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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需补短板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03/22 18:20:06
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是解决城镇化进程中不断积累环境问题的关键之钥,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环境质量要求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将其作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不断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全国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有效提升,整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我国城镇居民生活环境保护筑下了坚实基础。
尽管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领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大背景下,生态环境污染治理要求日趋严格,生态文明建设也有了新标准和新要求,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总体还存在短板和不足。“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对我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个人认为,“十四五”期间应瞄准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和不足,统筹谋划、分类施策、解决欠账、填补空白、补齐短板,进一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质量和水平,缓解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使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发力点和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支撑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的思考
2020年年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对于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扎实推进城市更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而言,虽然近些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一是污水管网问题依然存在。与我国“十三五”期间污水处理厂设施日趋完善相比,我国污水管网配套和维护能力滞后的问题越发显得突出。在许多老城区、城中村以及城郊结合部等地区,污水管网覆盖收集能力不足;老旧管网错接、漏接、断头管网现象丛生,一些老旧管网淤积、漏损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新建污水管网因多种原因造成质量良莠不齐、管网运行维护不利等问题仍然较为常见。二是污水处理设施仍有短板。我国城镇的污水处理率指标已达较高水平,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部分城镇面积及人口增长较快,造成这些地区污水处理设施与当地污水排放量不匹配;同时,部分中西部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又存在覆盖不全面、设施能力不足问题,总体上看污水处理设施还存在布局不均衡的问题。三是污泥处理能力仍不足、处理方式亟待提升。污泥问题早在国家制订“十三”污水处理设施规划时就已经充分暴露,国家采取了鼓励和扶持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但随着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污水处理标准的不断提高,污泥产生量不断加大,然而污泥相关支持政策和处理费用落实并不尽如人意,未来仍需重点关注。四是我国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量还不高。目前我国每年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率不足15%,污水资源化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充分,利用水平不高。未来,我国“十四五”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仍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重点关注污水管网建设。对于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厂,应同步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收集能力。对于采取PPP等模式建设的项目,建议所在地政府考虑管网建设的费用,在合作洽谈过程中考虑这部分投资收益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资本不愿意参与管网建设的问题。建议安排资金,加快老旧城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老旧污水管网和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对老旧破损管网进行诊断,实施摸底排查,对混错接、漏接、破损管网及时更新修复,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弱项。随着“十三五”期间各地区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黑臭水体的整治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部分城镇人口的增长,一些地区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需尽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并应遵循污水处理的客观规律,按照因地制宜、查缺补漏、有序建设和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布局和规模,对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适度超前,留有污水统筹调度的能力,降低因设备检修、雨季等原因造成污水溢流问题。对于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建制镇应尽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补齐设施建设短板。
补齐污泥处理设施短板。建议各地区结合当地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情况,应统筹考虑纳入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补齐污泥处理设施能力建设短板。根据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对于地方经济较好的地区,建议采取专业化处置的方式,以获得最佳生态环境效益,如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城市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处置模式;对于有协同处置条件的区域,地方政府可统筹协调布局,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作为污泥的协同处理处置设施,协同处理方式作为污泥处置的有效补充。
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十四五”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的污水处理设施也必须契合高质量发展主题,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目前我国的万元GDP用水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每年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已经具有相当规模,未来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污水资源化利用将是节约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提高水资源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特别是我国广大缺水地区,建议重点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升级,根据周边企业或生态补水的要求确定污水深度处理要求,优先就近用于工业生产用水和生态补水,将再生水作为常规水资源的有效补充,实现水的开源补源,突破水资源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瓶颈,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安全的水资源。
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思考
“十三五”时期,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继续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加大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力度,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积极开展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焚烧处理方式,进一步健全收转运体系,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处理结构明显优化。除特殊困难地区外,全国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收转运及处理设施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增处理能力基本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目标;垃圾处理设施结构显著优化,初步形成了新增处理能力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发展格局。
“十四五”站在新起点,对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仍有缺口,收转运和处理体系需按分类要求加大建设力度,区域间发展仍不平衡不充分,垃圾处理高质量发展依旧面临不小的困难和挑战。一是分类收转运设施普遍存在缺口。在46个重点城市中,除部分城市外,其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设施仍不完善。二是部分地区焚烧处理能力仍有待提升。三是垃圾分类后端处理设施能力不足,厨余垃圾等分类和处理问题凸显,处理后的产品消纳途径不畅、机制体制尚存在一定障碍。四是过去我国建设的一大批原生垃圾填埋设施环保达标运行难度和处理成本越来越高,部分设施环保、技术和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特别是渗滤液处理不达标、防渗系统薄弱、日常作业不规范等环境隐患显现。我国“十四五”期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仍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持续推进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我国已经相继出台《“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文件,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垃圾分类处理政策制度体系。部分城市率先颁布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垃圾分类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年中,国家相关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对目前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进一步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重点任务和建设方案。方案提出到 2023 年,《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的 46 个重点城市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重点区域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建议“十四五”期间,相关地区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结合当地的特点,因地制宜明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方式,设置规范的垃圾分类投放标志,按照便于居民投放、便于分类转运、便于处理处置、便于回收利用的原则,加大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有序开展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各地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于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地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超前谋划新建垃圾焚烧设施选址,将新建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纳入城乡发展有关规划,推动垃圾焚烧设施与城乡发展有机融合。对于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地区,可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对于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地区,可考虑共建共享的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随着我国“碳达峰”工作的推进,预计“十四五”垃圾焚烧厂的余热利用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建议具备条件的垃圾焚烧厂及早考虑与城市供暖的衔接,特别是有冬季供暖的地区将为当地碳减排贡献巨大力量。
稳步开展厨余垃圾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随着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成为能否落实好垃圾分类工作的关键环节,建议各地根据本地厨余垃圾特点、分类收集情况,避免盲目跟风,选择适宜当地情况的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规范提升垃圾填埋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级地区,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对暂不具备建设焚烧设施条件的地区,可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预计“十四五”我国多个地广人稀的地区仍不具备建设焚烧设施条件,这些地区中不少地方填埋场选址客观条件比较差,特别是西藏、青海等西部生态敏感地区尤为突出,建议相关部门对这些地区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建设标准、规范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